商標是用來區別一個經營者的品牌或服務和其他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的標記。那么,公司名字是別人的注冊商標,侵權嗎?
商標通過確保商標注冊人享有用以標明商品或服務來源,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以獲取報酬的專用權,而使商標注冊人受到保護。
商標專用權
我國商標法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商標專用權,這是指由法律授予商標權人在指定商品或服務上使用其注冊商標的排他性權利。
商標專用權有效期10年,到期可續展。
商號
商號即廠商字號,或商業名稱,公司名稱,包括企業簡稱。
商號作為企業特定化的標志,是企業具有法律人格的表現。
商號主要是指從事生產或經營活動的經營者在進行登記注冊時用以表示自己營業名稱的一部分,是工廠,商店,公司,集團等企業的特定標志和名稱,依法享有專有使用權。
商號權
商號權,又稱商事名稱權,是指商人對其商號所擁有的權利,包括商號使用權以及商號專用權。
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均享有名稱權即商號權。
商標、商號權利沖突發生原因
消費升級促使消費習慣改變,消費者的消費習慣逐漸從產品消費過度到品牌消費,商號和商標在現代市場經濟中越來越重要,消費者通過商標或商號認識企業,認識企業產品或服務,企業通過商號與商標向消費者傳達信息。
為什么會存在商標、商號權利沖突?
1、核準注冊權利機構不同
商標核準機構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
商號核準機構為: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
2、保護范圍不同
商標:全國范圍內保護
商號:地方保護
3、我國現行的立法下,商標和商號分別保護。
在商號領域對商標不予保護,在商標領域則對商號不予保護。
商標和商號是并行的制度。對商標權的保護并不括及企業名稱,對企業名稱的保護也不括及商標。
核準機構不同、保護范圍不同致使商標、商號權利沖突時常發生。
商號權與商標權的沖突主要有兩種表現形式:
注冊在先商標被作為企業名稱的一部分進行了登記。
登記在先的企業名稱的一部分被作為商標注冊。
如:A地區的企業“銀玖玖”申請注冊“金玖玖”商標,A地區的企業申請注冊“金玖玖”公司會核準通過,B地區的企業申請注冊“金玖玖”公司,“銀玖玖”商標同樣會核準通過。
權利沖突發生時確定在先權利的法律依據
在先商標專用權對抗在后商號專用權
《商標法》第五十八條 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經濟形勢下知識產權審判服務大局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條規定:
10、妥善處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的沖突,依法制止“傍名牌”等不正當競爭行為。除注冊商標之間的權利沖突民事糾紛外,對于涉及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包括被告實際使用中改變了注冊商標或者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圍使用注冊商標的糾紛,只要屬于民事權益爭議并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受理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凡被訴侵權商標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時尚未獲得注冊的,均不妨礙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審理;被訴侵權商標雖為注冊商標,但被訴侵權行為是復制、摹仿、翻譯在先馳名商標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按照誠實信用、維護公平競爭和保護在先權利等原則,依法審理該類權利沖突案件。有工商登記等的合法形式,但實體上構成商標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的,依法認定構成商標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既不需要以行政處理為前置條件,也不應因行政處理而中止訴訟。
在中國境外取得的企業名稱等商業標識,即便其取得程序符合境外的法律規定,但在中國境內的使用行為違反我國法律和擾亂我國市場經濟秩序的,按照知識產權的獨立性和地域性原則,依照我國法律認定其使用行為構成商標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
企業名稱因突出使用而侵犯在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依法按照商標侵權行為處理;企業名稱未突出使用但其使用足以產生市場混淆、違反公平競爭的,依法按照不正當競爭處理。對于因歷史原因造成的注冊商標與企業名稱的權利沖突,當事人不具有惡意的,應當視案件具體情況,在考慮歷史因素和使用現狀的基礎上,公平合理地解決沖突,不宜簡單地認定構成商標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
對于權屬已經清晰的老字號等商業標識糾紛,要尊重歷史和維護已形成的法律秩序。
對于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已實際具有商號作用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企業或者企業名稱的簡稱,視為企業名稱并給予制止不正當競爭的保護。因使用企業名稱而構成侵犯商標權的,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判令停止使用,或者對該企業名稱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圍作出限制。
因企業名稱不正當使用他人具有較高知名度的注冊商標,不論是否突出使用均難以避免產生市場混淆的,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判決停止使用或者變更該企業名稱。判決停止使用而當事人拒不執行的,要加大強制執行和相應的損害賠償救濟力度。
在先商號專用權對抗在后商標專用權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 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這里指的在先權利包含商號權。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原告以他人注冊商標使用的文字、圖形等侵犯其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企業名稱權等在先權利為由提起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商標在先權的例外
《商標法》第五十九條 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三維標志注冊商標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商標注冊人申請商標注冊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于商標注冊人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識。
關于影響力、知名度的判斷
1、商標在先權利判斷中影響力、知名度問題是商標確權判斷的重要依據。
2、關于企業名稱合理注冊的例外
3、有合理原因善意取得的商號可以構成商標在先權的例外。